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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稅

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(勞務)交付與委託人者,應視為銷售貨物(勞務)開立統一發票
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(勞務)交付與委託人者,應視為銷售貨物(勞務),並以代購貨物(勞務)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。
該局指出,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,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,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(勞務),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,並以代購貨物(勞務)之實際價格視為銷售貨物(勞務)之銷售額,營業人於代購貨物(勞務)送交委託人時,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,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,應依代購貨物(勞務)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,交付委託人。
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與乙君等人於100年間簽訂歷史建築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,經該局查得,甲公司係以受託人身分接受乙君等人委託,向地主購買歷史建築容積,惟僅按收取之諮詢顧問服務費開立發票予委託人,遂依前揭法條規定,核定甲公司100年間銷售貨物(勞務)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97佰餘萬元,補徵營業稅額9佰餘萬元外,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,處罰鍰4佰餘萬元。
該局呼籲,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(勞務)交付與委託人者,應依代購貨物(勞務)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,以免遭補稅及處罰。

2014-12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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